廢棄物清理法
餐飲油煙,油煙處理,空氣淨化,油煙淨化器,油煙防制,油煙異味,油煙污染

廢棄物清理法 93.01.08

第二十七條
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-污染地面、池塘、水溝、牆壁、樑柱、電桿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。
第五十條
違反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者,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經通知限期改善,仍未遵行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