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93.01.08 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-污染地面、池塘、水溝、牆壁、樑柱、電桿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。 第五十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者,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經通知限期改善,仍未遵行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